3.0收藏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藏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中心主要负责搭建藏品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藏品的鉴定、评估、托管、资金存管等事项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五)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或者重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中心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交易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系统等出现故障;
(四)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五)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或重大事件。
本中心认为可能发生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或者重大事件,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除本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已经接受的买卖申报有效。
第五十九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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