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收藏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藏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中心主要负责搭建藏品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藏品的鉴定、评估、托管、资金存管等事项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四十七条 挂牌藏品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者跌停的,本中心可以对其实施停牌并予以公告。
停牌和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中心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藏品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中心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中心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对下列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四)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五)本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第五十条 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九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藏品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本中心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罚款、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采取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会员持仓量异常;
<上一篇 3.0收藏品交易中心提货须知
下一篇> 3.0收藏品交易中心登记结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