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收藏品交易中心登记结算规则: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登记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
金投收藏网搜集整理,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登记结算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邮币卡等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交易登记结算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藏品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中心进行的藏品交易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登记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部门为藏品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五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和本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
第二章 登记结算部门
第六条 登记结算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指定的运营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登记结算部门设立藏品电子化实物登记簿系统,根据实物账户的记录,办理藏品交易投资人名册的登记。藏品电子化实物登记簿系统的记录以整数位为计量单位,藏品实物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枚”或“张”等。
第八条 本中心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九条 藏品电子化实物登记簿系统内的登记信息包括藏品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人账户号码、藏品名称、数量、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情况以及权利质押等内容。
第十条 登记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一)藏品实物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藏品实物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上一篇 3.0收藏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下一篇> 3.0收藏品交易中心定向扩容增发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