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注册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参与交易中心钱币邮票相关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为席位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变更和资格的转让与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履约能力或承担风险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生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取得其它交易中心/交易所会员资格;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转让:
(一)席位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可将其会员资格转让,经纪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二)席位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申请表。交易中心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转让手续。
(三)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1)了结交易合同;
(2)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和牌照;
(4)办理会员账号及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5)退还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设施;
(6)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员单位接到交易中心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四)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1)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2)涉嫌违规,被交易中心调查期间;
(3)因违法、违规被交易中心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4)已被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的;
(5)与交易中心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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