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金投收藏网搜集整理,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钱币邮票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钱币邮票挂牌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交易商品的鉴定、评估、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再托管制度。
第四条 会员、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交易商持仓量异常;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交易: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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