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注册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参与交易中心钱币邮票相关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为席位会员和经纪会员。
(八)依协议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则、本办法及有关决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按交易中心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保证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交易信息真实、完整;
(五)不得从事有损于交易中心利益的活动;
(六)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保存业务档案,期限不少于十年;
(八)接受交易中心的业务监督,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实时关注交易中心网站及电子交易平台;认可交易中心适时修改相关规则及办法的必要性,承诺严格遵守交易中心修改后公布的规则及办法;
(十)按协议应由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严禁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代理交易业务;
(二)直接向交易商收取任何款项;
(三)席位会员直接向经纪会员收取任何款项;
(四)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五)泄露交易商或其他会员单位信息;
(六)利用交易商或其他会员单位信息牟利;
(七)从事妨碍交易中心市场开发和交易商及会员服务工作的活动;
(八)未经交易中心书面授权,以交易中心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业务;
(九)从事损害交易中心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交易中心制订考核办法,对会员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会员应协助交易中心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指导交易商按《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二)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的对外宣传工作须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和交易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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