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交易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八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协助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的资金结算银行。
第九条 “指定鉴评机构”是指符合交易中心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交易中心授权,为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提供鉴评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符合交易中心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交易中心授权,为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仓储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十一条 “指定物流企业”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为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物流及其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品种”是指由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于《邮币卡藏品目录》的邮币卡商品,只有收录在《邮币卡藏品目录》中的邮币卡商品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交易会员如需交易《邮币卡藏品目录》外的商品时,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并纳入《邮币卡藏品目录》公布后方可成为交易品种。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邮币卡藏品目录》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5:30、19:00-21:00。每一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且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停电、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
(三)影响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交 易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采取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和现货托管交易等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入或卖出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挂牌价格、最小交易数量、挂牌有效期等合同必备条款),一旦要约被接受,该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交易价款,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一种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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