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交易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六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中心所有参与主体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交易会员应全力配合。
第十二章 争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会员承担,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交易中心禁止如下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抢单软件);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四)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交易中心将采取但不仅限于警告、公布账号、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对非正常下单交易会员造成的一切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本中心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鉴评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交易中心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现货托管交易等规则和结算、交收、风险管理等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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