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西商品交易所邮币卡挂牌交易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邮币卡挂牌交易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登记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下列事项和文件:
1、业务实施细则;
2、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3、办理新的邮币卡及品种的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模式;
4、投资人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5、合作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6、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7、与邮币卡经纪会员、邮币卡投资人会员和合作银行签订的各项业务协定的样本格式。
第十二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对其所编制的与邮币卡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登记结算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 登记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邮币卡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邮币卡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1、投资人会员查询其本人的有关邮币卡资料;
2、交易所履行职责要求登记结算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第十五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以及与邮币卡登记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专案和标准。登记结算部门制订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邮币卡实物登记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告知相关市场参与人。
第十六条 登记结算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人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个投资人会员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包含:实物账户和资金账户。
投资人会员通过实物账户持有对应的实物,实物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会员持有实物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会员交易资金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实物应当记录在投资人会员本人的实物账户内。本所根据实物账户的记载认定投资人会员为所对应的实物持有人。
第十九条 投资人会员开立邮币卡交易账户应当通过本所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经纪会员向登记结算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人会员不得将本人的邮币卡交易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登记结算部门对邮币卡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投资人会员在邮币卡交易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根据交易所指令对违规邮币卡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一致同意由本所通过交易账户登记其托管的邮币卡实物,投资人会员交由本所托管的邮币卡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均应当记录在该投资人会员的邮币卡交易账户内。投资人会员一致认可邮币卡交易账户的登记效力,并认可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邮币卡登记查询结果是投资人会员于该查询结果出具时在本所托管的邮币卡实物权属情况的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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