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交所邮币卡现货托管交易规则: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交易所邮币卡现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并提供交易培训;
(二)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办理开户;
(三)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四)协助交易所做好交收等服务的协调工作及提供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服务;(五)提供现货托管交易的相关咨询和培训;(六)可向交易所推荐交易品种;(七)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严禁经纪会员以下行为:
(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交易所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四)超越交易所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五)泄露交易所和/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以交易所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政策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综合经纪会员和普通经纪会员的管理细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交易商
第十九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邮币卡商品现货托管交易。综合经纪会员及普通经纪会员不得成为交易商。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信用良好;(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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