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文交所交易规则:藏品交易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三节 实物交收
第三十二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 会员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提出交收申请,提出申请后,其所持有的藏品进入待交收状态。
2. 本所接到会员的交收申请审核无误后,该申请进入交收状态,生成“提货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相应实物将被锁定,未正式办理交收前,可对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后该“提货通知单”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交收手续,“提货通知单”自动作废。
第三十六条 “提货通知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三十七条 藏品实物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藏品的持有人按持有期间承担。持有期间是指藏品买入日至卖出日 (或实际提货日)。
第四节 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会员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可实施临时停牌措施。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中心将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活跃的藏品,或有较大争议的藏品,本中心可以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十条 本中心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