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鉴定入库的邮币卡等文化实物商品数量不足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交易商未能缴存足额货款、交收订金或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
(三)卖方交付的邮币卡等文化实物商品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信息描述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事先约定的要求开具发票的;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约处理细则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相应比例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细则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二)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中心退还卖方相应数量商品的权属凭证。
(三)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中心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纳入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条 在邮币卡等文化实物商品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商诚信档案,构成交收违约的,除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将在交易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商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青岛青西文化艺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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