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其持有的公开发行的邮币卡商品,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托管,经过一定的封闭期且达到交易中心上市交易条件后,交易中心将该商品上市交易,交易商可以选择持有、转让或买入的交易模式。
首日上市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30%;上市首日之外的交易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需要,有权对上述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一)交易异常;
(二)资金异常;
(三)系统操作异常;
(四)技术故障;
(五)不可抗力;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托管交易系统发布现货托管交易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七条 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商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交易中心将在交易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商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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