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理解各地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均对交易场所的交易制度进行了要求,用词包括“完善、健全、严谨而齐备”,那么什么才是符合要求的交易制度?
据此,结合监管部门意见及交易场所的运营模式,我们理解交易场所交易制度的完备性,应至少具备交易规则及9套制度,符合“1+9”的要求。
二、交易制度的严谨性
关于交易制度的严谨性,我们理解就是解决具体的交易规则内容约定不明、互相引用、完整性不足、条文之间不能自洽的问题,以下本所律师通过交易制度审查实例进行简要说明。
1.例:“交易时间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服务的时间段;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由具体的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完整性不足)
例文中仅表述到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但未明确调整方式,对于交易商来说存在着较大的不可预见性,不利于交易商适时调整自己的交易安排。
故此,拟在例文之后增加如下条款“交易中心调整交易时间的,应提前1日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公告后,视为全体交易商、会员等相关交易参与者已经知悉并认可。”
2.例:“商品交易交收的具体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约定不明)
例文中采用了另行规定的立法技巧,避免了直接引出交收细则相关条文,保留了交收细则的解释、规定的权利,实际上该交易场所建立了《商品交易交收细则》的制度,但是未在此处明确指出,在交易商阅读交易制度的时候,人为的增加了交易商迅速定位、了解《商品交易交收细则》的成本,使得部分交易商难以清晰的理解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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