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文交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