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收藏网搜集整理,成都文交所钱币邮票登记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保证钱币邮票投资人会员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完整、合法。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会员在登记结算部门开立钱币邮票交易账户,需严格遵守登记结算部门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会员应当委托本中心交收托管机构存管其持有的钱币邮票实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买卖钱币邮票实物,应当遵守本中心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根据成交结果由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完成其所持实物和资金的交收与划拨。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人会员存管的实物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第五章 资金结算及实物结算
第三十条 本中心实行日终资金结算制度及所持商品日终结算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交易管理部负责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发送至钱币邮票登记结算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钱币邮票登记结算部门根据交易管理部发送的交易资料计算资金轧差,对投资人当日交易资金及所交易实物进行汇划。
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钱币邮票实物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1、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订由有关市场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