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收藏网搜集整理,成都文交所钱币邮票登记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登记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钱币邮票实物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钱币邮票实物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3、依法提供与钱币邮票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资讯、咨询和培训服务;
4、维护钱币邮票的投资人会员名册。持有钱币邮票的投资人会员名册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人会员名称、钱币邮票实物账户号码、持有钱币邮票数量等;
5、其他与钱币邮票登记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登记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下列事项和文件:
1、业务实施细则;
2、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3、办理新的钱币邮票及品种的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模式;
4、投资人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5、合作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6、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7、与钱币邮票经纪会员、钱币邮票投资人会员和合作银行签订的各项业务协议的样本格式。
第十二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对其所编制的与钱币邮票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登记结算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 登记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钱币邮票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钱币邮票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