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邮币卡现货托管交易结算细则:交易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由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交易结算部门为藏品实物交易提供查询与结算服务。
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托管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藏品实物托管交易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结算秩序,防范交易结算风险,保障藏品实物交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上市的藏品实物交易结算,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由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交易结算部门为藏品实物交易提供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五条 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交易结算部门
第六条 交易结算部门是交易中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七条 交易结算部门设立电子交易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管理。
第八条 交易中心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九条 藏品实物电子交易结算系统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员名称、会员账户号码、持有藏品实物名称、持有藏品实物数量、账户冻结情况等。
第十条 交易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交易账户管理,包括初始交易、变更交易、退出交易管理;
3、其他与交易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下列事项和文件:
1、交易结算实施细则;
2、制订或修改交易结算相关管理制度;
3、合作银行的变动;
4、发现重大交易风险和技术风险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5、其他交易结算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交易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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