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九章 藏品退市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于连续3个月内日均成交额低于一定数额的交易藏品将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并视情况启动退市流程。具体退市流程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交易会员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藏品托管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首日上市交易藏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30%;上市首日之外的交易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采取暂停交易紧急措施时,暂停期限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紧急措施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抢单软件),交易中心将采取但不仅限于警告、公布账号、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对非正常下单交易会员造成的一切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本中心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托管交易系统发布现货托管交易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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