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开市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市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最高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交易藏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
买入量:交易藏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转让量:交易藏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成交量:交易藏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第六条 “藏品代码”是指在托管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藏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七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 托管藏品
第一节 托管藏品范围
第八条 所有托管藏品在交易中心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九条 托管藏品包括以下六大类:
(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
(六)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 每个上市的托管藏品应包括交易藏品名称、藏品代码、交易单位和最小变价单位等信息。
第二节 托管藏品上市要求
第十一条 托管藏品在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原则上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2%;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2%;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 托管市值的计算公式:托管市值=托管数量×托管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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