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各类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六)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商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二条 托管市值的计算公式:托管市值 = 托管数量 × 托管价。
第十三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及商品情况,对个别托管商品调整其上市标准。
第四章 托管申请
第一节 首次托管申请
第十四条 托管申请人应为已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注册交易账户的会员。托管申请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可以为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
第十五条 托管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经纪会员向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提出托管申请,并委托经纪会员向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提交《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交易合法性、可行性、发行信息、市场流通规模、投资价值研究、托管参考价。《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托管商品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托管参考价。
第十七条 《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披露《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代表对报告所述内容的认可,也不作为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仅供会员参考。
第十九条 托管申请人应提交《托管申请书》、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委托经纪会员提出托管申请的还应提交《托管代理协议》,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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