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各类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四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托管交易系统发布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归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所有,未经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六条 经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十七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设立会员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将在会员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商品进入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会员配合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损失,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更换前,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六十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内容按照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其他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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