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贵票证交易平台交易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平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票证登记结算实施制度(试行)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交易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平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平台上市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平台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一条 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本平台登记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部门为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二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平台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是本平台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四条 登记结算部门设立电子化实物登记簿系统,根据实物账户的记录,办理投资人名册的登记。电子化实物交易登记簿系统的记录以整数位为计量单位,实物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克”、1“枚”、1“套”、1“件”等。
第五条 本平台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六条 登记簿系统内的登记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人会员名称、会员账户号码、持有名称、持有数量、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情况以及权利质押等持有状态。
第七条 登记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实物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实物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