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交所交易规则:本交易规则是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商交易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凡在本中心注册的交易商和经纪商都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三十七条 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中心进入异常情况并可能采取暂停交易等紧急控制措施。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宣布交易中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告。因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申诉及处理
第一节 申诉
第四十条 交易商提货时对提取的邮币卡等藏品真伪持有异议的,可当场检验并提出申诉,要求专家委员会对其提取的邮币卡等藏品真伪进行二次鉴定。专家委员会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可受理交易商申诉、为交易商提取的邮币卡等藏品真伪提供专业鉴别指导意见,为挂牌申请的邮币卡等藏品提供综合评估意见的权威组织,专家委员会名单以本中心公布的为准。
第二节 处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受理交易商提出的申诉后,将交易商提出异议的邮币卡等藏品连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二次鉴定。
第四十二条经专家委员会鉴定,邮币卡等藏品真伪与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相符的,本中心有权驳回交易商申诉,且由申诉交易商支付鉴定费用;邮币卡等藏品真伪与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不符的,以二次鉴定结果作为最终鉴定结果,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在最终鉴定结果公布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费用,并向交易商进行赔付。第三方合作机构指的是由本中心授权、与中心合作运营的交易平台,协助交易商完成邮币卡等藏品鉴定、入库手续并发展经纪商的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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