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确定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的期限。
第七条 在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八条 转让方选择通过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向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交转让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共同制定《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
第十一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信息及《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所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应向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网站予以公告。变更转让信息的,该转让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参加动态报价之前应认真阅读《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按《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的规定提交受让相关材料,交纳保证金,签署《动态报价承诺函》,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取得竞买人资格。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取得动态报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即可参加相应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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