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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乌木频现 归属权成争议热点

2014-7-3 16:00:09
标签: 乌木 拍卖

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的7根乌木出土10个月,归属权争议也持续了10个月。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村民吴高亮一直是乌木的发现者。

01天价乌木归属权多次成争议热点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归属权成争议焦点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归属权成争议焦点

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的7根乌木出土10个月,归属权争议也持续了10个月。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村民吴高亮一直是乌木的发现者。正是基于这个前提,乌木的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还是归国家所有,成为法律界争议的焦点。经专家评估,乌木价值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

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3个月的诉前调解未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2年10月9日,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柏杨村5组挖出两根乌木,一根长为8.05米,直径30厘米至40厘米;另一根被折断,合计长约8米,直径 30厘米至40厘米。据估计,少说一根也有1600斤以上。乌木被陌生人挖掘出准备运走时,被村民们拦了下来。当地政府对乌木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这两根乌木属于柏杨村5组的集体财产,归全体村民所有。

崇州又挖出乌木 乌木归属再起纠纷

崇州又挖出乌木 乌木归属再起纠纷

“彭州天价乌木”备受关注,崇州又发生一起乌木归属纠纷。前日,在崇州江源镇桅杆村发现了一根长14.8米,底部直径4.4米的疑似“乌木”,围绕着该“乌木”归属,村民和当地政府方面发生了分歧。

昨日下午,该“乌木”被拉至崇州市艺术中心。崇州文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是否乌木还有待鉴定,目前他们受崇州国资办委托代管。

“仓库挖到乌木了!”前日中午,这个消息让桅杆村骚动了。村民所说的仓库,是距村委会不远处一个物流仓储地的在建工地。去年下半年,项目部有偿征用了30多户农民的土地开建。江源镇党委副书记郑远利告诉成都商报(微博)记者,镇上按程序联系了崇州市国资办和文管所,前日中午在文管所专家指导下开始挖掘。目前,尚无法确定它是否是乌木。

前晚11时左右,记者赶到现场时,挖掘工作还在进行。昨晨2点过,木头终于挖出了。政府工作人员找来2辆吊车和一辆大型拖挂车装了车。而此时,10多位没有回家睡觉的村民挡在大门前,不让车开走。昨日下午2时左右,记者赶到现场,僵持仍在继续。直至2时30分,拖车才拉着这个“大块头”走了。

随后,它被运往崇州市文管所指定的存放地点———崇州市艺术中心。文管所工作人员张志伟告诉记者,它是否是乌木,还需清理表面后取样鉴定,这需要一个过程。但不管如何,它都是国家资产。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如果真的是乌木,本案例的村民也难以得到补偿。对于农民承包的土地上发现了乌木,农民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不过在本案中,村民的土地已被有偿征用,也就不存在争议了。

02“天价乌木”究竟应当归谁?

“天价乌木”究竟应当归谁?

乌木归属权之争之所以引起激烈讨论,主要原因是我们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像乌木这类“天降横财”究竟是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个人,尽管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都言之凿凿,但却都是凭自己对现行法律的解读来判定,其实都是在“参照”。

正因为无论从《矿产资源法》还是《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无法找到乌木归属的法律条款。乌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既不属于矿产资 源,也不属于不明隐藏物,更不属于我们老祖宗故意留给后人的“文物”,从这一点看,说归属国家的确有失理性,但如果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来“参照” 解读,认定归属个人也委实牵强。

法律是基于社会公共道德而提升的带有强制性的制度规章,说白了就是集大众共同价值判断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制度。从法律上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公 民从地下挖出“人参”及少量乌木可以堂而皇之地占有,为什么一涉及“价值巨大”就要归属“国家”呢?其实,这也是我们传统观念中一种“不平”心理作祟。

但是,法律终究是高于民间传统道德价值的制度,它必然要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意志。因此,笔者以为,对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 对乌木归属权的纠结。实际上在我们现行法律中归属权并不完全代表“处置权”,与其在归属权上争论不休,不如在“处置权”上寻找既符合传统道德,又符合现行 法律且国家和个人都能接受的“共同点”,即归属权归发现者,其处置权归国家。这样,既保证了发现者的个人利益甚至还能“继承”,又能保证珍贵的乌木永远 “归属”国家,防止某些权力者和不法商打着国家的幌子对乌木进行恶意侵占。

03“乌木”归属权尚处法律空白

“乌木”归属权尚处法律空白

在僵持不下之际,梁财一有时间就上网查询四川农民吴高亮的相关情况。尽管吴高亮的结局败诉了,但梁财还是打算跟他一样,起诉镇政府。9月9日,梁财特意去九江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梁财说,目前他只想讨个“乌木”归属的说法。

这根巨大的古木是不是乌木?“乌木”归属权到底是谁呢?记者就此随机在修水县城采访了20名居民,绝大多数人认为乌木“不是文物,谁挖到谁得”,而支持乌木“国家所有”的人很少。

省高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方国家取得。他还表示,依据我国种种法律规定,乌木是标准的无主物,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对梁财进行奖励。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有误。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南昌大学法学院吴伟教授称,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我国还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套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即谁发现归谁所有。

自从“彭州乌木”案件以来,关于乌木的归属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目前我国法律尚处于空白。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都呼吁,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此类问题的法律解释,尽快立法保护这些跨越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大自然馈赠。

天价乌木归属别成糊涂账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明确的厘定,不能老是稀里糊涂。与“彭州乌木事件”在自己承包地里挖出乌木不同的是,这次江西修水农民是在河里挖出的乌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说法“河流是国家的,出土的东西包括矿山资源都是属于国有”。那这个说法与“彭州乌木事件”的定论存在矛盾,这里需要得到《物权法》加以明确规定。

按照当地老百姓的疑问“值钱了就属于国家”,对乌木相关的归属权,还应该从相关法律上找出口。事实上,在《矿产资源法》中没有将乌木列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按照这种逻辑乌木并不属于国家所有。但还规定说如果是新发现的矿种可由国务院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公布,所以江西修水当地部门还是打了马虎眼,首先要做的应当是上报到国务院进行申报。

同时,“乌木案”留下的思考不仅仅是其归属权,对发现者的奖励也应该摆上议程,国家应该有具体的规定,避免民间与政府间的臆测和利益冲突。若奖励只是口头说说,自然会削减民众上交公共财物的积极性。

民间有言“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足以窥见乌木的价值。有人说在乌木价值还未显现时,政府的身影未出现,直到乌木的市场价值体现时,相关部门才加入其中,大有“分一杯羹”强取豪夺之势。故此,政府应当消除这种民间疑虑,尽快落实乌木等尚未登记的国家矿产资源,让每一个政府行为都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才能消除隔阂。

04法律上天价乌木归属仍待探索

法律上天价乌木归属仍待探索

近年来,四川频现“天价”乌木,并在各地引发一连串争夺乌木的纠纷。其中,引起全国法学界、舆论界争议最大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事件尤为大家关注。

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彭州市通济镇认为乌木属国有,吴高亮则认为“先占着先取 得所有权”。2013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12月13日,吴高亮在北京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约谈,法官和吴高亮确定明年4月22日,“到时候确定立不立案。”吴高亮至今坚持自己仍有胜算,“尽管这次彭山乌木进行公开拍卖,但也不影响我的案件。”

吴高亮告诉记者,近年来,不仅在四川,在全国各地都有很多类似的案件,但像他这样坚持把官司打到底的很少,“目前还没有一件案例确定是归个人所有,就算归国家所有,也不应该归政府所有。”

据此前的网络调查,有76.4%的网友认为乌木“不是文物,谁挖到谁得”;有14.4%的网友认为“没规定,说不准”;有9.1%的网友认为是“国家所有”。

不仅在舆论界,法学界对此也有诸多讨论。有专家认为,不能把土地承包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在吴高亮承包地中发现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也有专家认为,关于乌木所属性质的界定目前并不清楚,还有待讨论。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森泰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权利归属,各国在法律规定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多数国家规定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所有权。第二种则是中国和前苏联等少数国家规定的归国家所有。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明认为,乌木是否属于国家所有,在法律也还是空白。“我个人认为乌木与矿产类似,那么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但乌木又不完全等同于矿产,现在乌木的归属在法律上也有待探索。”

05天价乌木归属别成糊涂账

天价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明确的厘定,不能老是稀里糊涂。与“彭州乌木事件”在自己承包地里挖出乌木不同的是,这次江西修水农民是在河里挖出的乌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说法“河流是国家的,出土的东西包括矿山资源都是属于国有”。那这个说法与“彭州乌木事件”的定论存在矛盾,这里需要得到《物权法》加以明确规定。

按照当地老百姓的疑问“值钱了就属于国家”,对乌木相关的归属权,还应该从相关法律上找出口。事实上,在《矿产资源法》中没有将乌木列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按照这种逻辑乌木并不属于国家所有。但还规定说如果是新发现的矿种可由国务院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公布,所以江西修水当地部门还是打了马虎眼,首先要做的应当是上报到国务院进行申报。

同时,“乌木案”留下的思考不仅仅是其归属权,对发现者的奖励也应该摆上议程,国家应该有具体的规定,避免民间与政府间的臆测和利益冲突。若奖励只是口头说说,自然会削减民众上交公共财物的积极性。

民间有言“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足以窥见乌木的价值。有人说在乌木价值还未显现时,政府的身影未出现,直到乌木的市场价值体现时,相关部门才加入其中,大有“分一杯羹”强取豪夺之势。故此,政府应当消除这种民间疑虑,尽快落实乌木等尚未登记的国家矿产资源,让每一个政府行为都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才能消除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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