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各类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金投收藏网搜集整理,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现货托管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会员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各类会员(包括经纪会员和投资人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一)自然人申请成为会员后称为投资人会员。
投资人会员权利包括:
1. 依法交易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商品;
2. 获得挂牌商品投资收益;
3. 查阅公布的挂牌商品资料并享受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客服服务;
4. 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投资人会员义务包括:
1. 遵守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各项制度、规则;
2. 缴纳挂牌商品交易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3. 承担挂牌商品交易投资亏损的风险;
4. 保证会员账户的操作、交易均是出于会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利用系统或者软件漏洞进行投机性交易,不得在交易过程中轻信包括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做到自主交易,自担风险;
5. 禁止从事任何有损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及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活动;
6. 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投资人会员开户须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签订投资人会员开户协议书。
(二)机构申请成为会员后称为经纪会员,经纪会员必须是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纪会员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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